社會企業這個概念引進到中國,始於2006年。那一年,默罕默德·尤努斯獲得諾貝爾和平獎,以表彰他創辦的格萊瑉銀行以小額貸款的方式説明了數十萬窮人。格萊瑉銀行就是典型的社會企業,在此之前它已經運轉了32年,類似的組織也早已存在多年。這說明事實往往比概念要領先,先有社會企業這種形態,然後才有社會企業這個概念。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格萊瑉銀行幫助了數十萬窮人,但它本身並非公益機構。社會企業首先是一個企業,有盈利訴求,要照章納稅,也有股東分紅。這和以比爾·蓋茨基金會為代表的各種慈善基金有本質的不同,慈善基金會雖然也有資本運作,但本身不能追求盈利和分紅,而且要以非商業化的方式,説明那些有需要的窮人和機構。
社會企業和一般意義上的商業企業有何異同呢?通常的說法是,社會企業是以商業化的方式來實現一些社會目標;與此對應的是,商業企業主要還是以盈利為目的,不用關心社會目標——這通常被認為是NGO和政府要做的事情。不過,這種說法也受到一些學者的質疑,認為這類區分方法把社會企業的社會目標狹義化理解了。
既然如此,為什麼還要單獨強調其社會企業的特點呢?
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社會企業同時具備了商業和公益特性。
一方面,它的運作模式是商業化的,這保證了組織的專業性和運行效率,以及它在資金上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它從事的事業和公益事業貼得更近,也可以說,它是用商業化的手段改造了公益事業,使之更有效率和可持續性。
再說說當下很火的“企業社會責任”,很多人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還停留在“捐款捐物”的階段,而沒有把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自身的競爭戰略和能力聯繫起來。哈佛商學院教授邁克爾·波特不無尖銳地指出:“公司的公益事業並非那些首席執行官‘感覺良好’的問題,公益事業如果沒有和公司的競爭力和技能聯繫起來,那麼它應該是政府和慈善機構的任務。”
商業企業也可以用社會企業的思路來做公益事業。邁克爾·波特認為,沒有一個企業有足夠的能力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它們必須選取和自己的業務有交叉的社會問題來解決。而選取的關鍵也不是看某項事業是否崇高,而是看是否能創造出共用價值——既有益於社會,也有利於企業。他把這種方法定義為創造共用價值(CSV),以替代傳統的企業社會責任(CS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