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獎勵影視拍攝補助要點」
主管機關: | 嘉義縣政府新聞行銷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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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嘉義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2.04.08 |
發文字號: | 府新行銷字第 1020057141 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嘉義縣政府獎勵影視拍攝補助要點」 |
法規名稱: | 嘉義縣政府獎勵影視拍攝補助要點 |
法規內文: |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成為影
視取景亮點,藉以行銷「田園城市」意象及提昇能見度,特訂定本要 點。 二、依我國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相關法令規定,取得許可、登記或立案 證明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且影 視內容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對於行銷本縣田園城市有正面效益,且劇情與本縣人文風土具相當 關聯性者。 (二)在本縣取景拍攝畫面或入鏡人物,於影視發行或公播版中佔有相當 比例者。 (三)其他足以提升本縣形象者。 三、本府將視財源狀況編列年度補助預算,如無財源可編列或未獲議會審 議通過時,將暫停該年度經費補助相關事宜,改以行政協助方式協拍 。 四、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曾依本要點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違約情事者。 (二)申請補助案件為承攬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 (三)以同案重複申請其他縣市補助者。 五、申請影視拍攝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影視製作成本分析表(格式如附表二) (三)拍攝計畫書。 (四)取得許可、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影視劇本。 (六)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七)對本縣田園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 (八)回饋計畫。 六、本府受理申請補助之審查程序分為程序與實質審查: (一)程序審查:申請書、計畫書記載不完全或應檢附文件不齊者,本府 得通知期限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 (二)實質審查:申請案件須經本府「獎勵影視拍攝審查委員會」(以下 簡稱影委會)審查,其決議經簽請核定後,通知申請單位准駁與否 及補助額度。 前項影委會審查時,得通知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影委會之組成,本府另訂「嘉義縣政府獎勵影視拍攝審查委員會設置 要點」據以辦理。 七、申請單位應於接獲核定補助公文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與本府簽訂契約 ,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補助。 前項契約為本府撥付補助款項之執行依據。 八、受補助單位應於發行或公播版影視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標示本府全 銜及識別圖樣。 九、受補助單位應依拍攝計畫書所訂期限完成影視製作;無法完成時,應 於期限屆滿 1 個月前,以書面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 6 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但因特殊情形經本府影委會審查並簽請核定者,不在 此限。 十、受補助單位應於影視發行或公播後,依契約規定交付履行標的及成果 報告書(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憑證正本 )等相關文件,申請結案;資料不全者,本府得通知限期補正。 十一、本府得依據契約並視受補助單位實際拍攝進度,以決定採分期或於 結案後一次撥付補助款。 十二、受補助單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府得撤銷補助, 逕行解除契約,並得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違反本要點或補助契約之規定者。 (二)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 (三)影視內容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影委會審查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或公序良俗者。 (六)影視未發行、公播或未執行回饋計畫者。 十三、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府解釋之,並得由本府隨時 修正或補充之。 |
圖表附件: |